十萬塊買的基金,兩個月后“縮水”兩萬多,我能索賠嗎?
兩個月后,王強在該銀行自助終端辦理了該基金的贖回手續,贖回資金74700元。兩個月時間自己的投資就“縮水”了兩萬多元,王強氣憤不已,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承擔其資金虧損損失25300元。Question:銀行應該承擔這筆損失嗎? 審理中,法院查明: 1.王強所簽署的申請書中用黑色加粗字體明示“基金有風險,您有可能遭受損失。請詳閱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擬購基金的公告等信息,銀行僅代理接收投資人申請,對基金的業績不承擔任何擔?;蜇熑巍?。 2.王強購買系爭基金產品前曾做過風險評估測試,測試結果為進取型投資者。 3.銀行提交了視頻證明,視頻中銀行工作人員向王強披露了基金名稱和基金代碼,并對手續費費率、封閉期等重要事項進行了告知。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王強申購基金時,銀行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基金相關信息的披露義務和對格式免責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同時也特別說明了銀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王強以不知悉免責條款和簽署申請書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來否認其簽字的有效性缺乏依據,遂駁回了王強的訴訟請求。法官說法當前,將閑置資金投資理財已成為金融消費者的一種慣常選擇,然而,金融產品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涉及到的知識領域廣泛且專業,并不是所有人都適合從事高風險等級的投資活動。 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因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為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金融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糾紛中,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 “賣者盡責”即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若金融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收金融服務后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買者自負”即金融機構已盡其適當性義務,金融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的,應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法官建議——— 1.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前請務必嚴格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如實進行風險測評,選擇與自身風險評估等級相匹配的產品; 2.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基金產品及所屬公司的相關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3.銀行理財不是保險柜,根據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包括銀行在內的任何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4.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理財”“眾籌”“股票投資”“信托”“私募”等旗號,宣稱“高收益低風險”以誘騙群眾,面對這些詐騙行為應具有防范之心,杜絕盲目追逐高收益,避免陷入金融騙局。溫馨提醒 雞蛋不能都放在一個籃子里,也別忘記檢查籃子的質量,要做聰明投資者首先要做個謹慎的投資者哦~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